公 告
由於健保署最新規定,自108年7月10日起,凡原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,須完成更換身心障礙證明,未完成換發者,地方政府將可註銷其身分,恐喪失全民健保之相關折扣福利。
Ø 身心障礙手冊108年7月10日後無法使用,請於108年7月10日前到戶籍地區公所,完成換發身心障礙證明。
Ø 詳情請洽臺北市各區公所社會課或社會局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中心
服務電話:02-2511-2895